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175号 2002-06-0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地税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为做好新登记、注册或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简称新办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市局对机构设置、政策衔接、征收管理、税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各区(分)局、直属机构也积极贯彻和落实,企业所得税的工作已逐步开展,但同时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和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市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的精神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对纳税人做好涉税事宜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切实加强日常的征收管理,主动与当地工商、地税等部门联系,摸清新办(注册)企业的基本情况。要按CTAIS岗责体系健全机构,设立岗位,及时做好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和纳税申报等工作。 二、新办企业日常征管中的几个业务问题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要按照总局要求,实行查帐征收。确实不能建帐的,经主管区(分)局批准,可实行核定征收。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销售(营业)额及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属于由地税局征收流转税的新办企业,其销售(营业)额,可以参照地税局核定的销售(营业)额确认,但定额明显偏高或偏低的要进行调整;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暂按地税局测定的带征率推算。
1、新办企业2002年1-3月已向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凭有效纳税凭证和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零申报,作视同已纳企业所得税处理。 2、从2002年4月开始,新办企业一律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企业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期限可酌情延至2002年7月15日,逾期申报按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关于内、外资企业总分支机构界定和纳税问题 内资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界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为纳税人来确定。对新办企业属于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总机构属地税局管理的,分支机构(企业)应持地税局原汇总纳税和新办企业新成员等批准文件登记备案,当地国税部门可不办理相关税务(税种)登记,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界定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来确定。其分支机构的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不办理所得税税种登记,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新办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严格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范围、申请、审批、权限和程序,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执行。外资新办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和其他有关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税收管辖范围的问题 深圳市国税系统各区(分)局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管辖范围,仍比照流转税的管辖围负责征管。 新办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强化征管,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对在日常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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