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函发[1993]10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1-15
摘要:为了便于澄清税源底子,有效地组织税款入库,对于核发标志的应税,免税车辆,都应建立“核发标志登记薄”,记载纳税人名称,车号,核发时间,所领标志的起止号码,缴纳税款数额以及领发双方的签章。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税函发[1993]10号            1993-01-15


各市,地税务局: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发放后,部分市地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使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营,集体企业的应税车辆,税款具体缴纳时间,仍按《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对个体应税车辆,由于量大且难于控管,为便于源泉控制,原则上规定在核发完税标志时,实行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年度内因故停驶的车辆,凭交通管理机关证明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市,县税务局酌情处理。

  三、除汽车以外的其它机动,非机动车辆,省局不再制发统一的完税和免税标志,各地可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切实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四、为了便于澄清税源底子,有效地组织税款入库,对于核发标志的应税,免税车辆,都应建立“核发标志登记薄”,记载纳税人名称,车号,核发时间,所领标志的起止号码,缴纳税款数额以及领发双方的签章。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01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