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税函发[1993]10号 1993-01-1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发放后,部分市地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使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营,集体企业的应税车辆,税款具体缴纳时间,仍按《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对个体应税车辆,由于量大且难于控管,为便于源泉控制,原则上规定在核发完税标志时,实行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年度内因故停驶的车辆,凭交通管理机关证明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市,县税务局酌情处理。 三、除汽车以外的其它机动,非机动车辆,省局不再制发统一的完税和免税标志,各地可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切实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四、为了便于澄清税源底子,有效地组织税款入库,对于核发标志的应税,免税车辆,都应建立“核发标志登记薄”,记载纳税人名称,车号,核发时间,所领标志的起止号码,缴纳税款数额以及领发双方的签章。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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