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414号 2005-10-1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改造的废弃土地,比照该政策执行。 安徽省地税局 200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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