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1]129号 2001-5-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明确:对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者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平均扣除。 附件:国税发[20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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