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管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2]200号 2002-07-0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税征收权限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市局对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管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基本情况: 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美晨股份有限公司,自1993年10月至1998年12月,公司的生产场地和管理机构设在白云区广花四路棠新西街53号。2000年8月,公司管理机构搬到东山区水荫路17号之二办公。公司在2001年8月28日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单位名称的同时,把注册地址由“广州市广花四路棠新西街53号”变更到“广州市下九路84号”。下九路84号原是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物业,由于政府扩建康王路的原因,已经拆迁,暂未确定回迁时间,目前在该处没有发生经营活动。 在该司工商登记地址变更到“下九路84号”后,增值税、消费税等国税征管业务已转移到了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有关随增值税征收的税费,现仍由白云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管。 二、对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管辖分工。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业户注册地与实际业务地以及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区(市)的,企业所得税由业户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因此,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东山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不准集中缴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某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现明确,座落在东山区的管理部门人员工资、薪金由东山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座落在白云区的生产部门人员工资、薪金由白云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规费: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09号)第二十条和《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费金的征收管辖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609号)第二条规定,该公司随增值税、消费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规费应由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国税机关对应的地税机关征收。 因此,该司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规费应由你局负责征收。 (四)上述未列明的应纳税种,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09号)中已有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三、各有关征收管理分局要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根据以上确定的分工迅速完善对该业户应征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征收管理分局以及稽查局应保持良好的情况沟通,切实加强日常征管协调,共同处理好征纳关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7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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