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65号 1996-2-1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从近期市局检查停车场的情况看,个别停车场仍存在使用假发票和白条收据收取机动车辆保管费的情况。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存放保管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发票管理工作的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所有停车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必须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实行“一场一证”。对非“一场一证”的单位或“场”“证”不符合的单位,各征收分局停止供应发票和办理印制发票的手续。 二、停车场一次性收取停车保管费的一律要使用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保管收入定额发票,按月(年)收取月租(年租)或实行保管月卡的停车场应开具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禁止大面额发票填开小额金额。 三、各分局应结合本次征管资料的移交,对本区的停车场进行一次清理,凡发现使用不合法凭证和大头小尾开具发票,以及收取停车费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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