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申请退还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504号 1999-11-1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关于广东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申请退还教育费附加的请示》(深地税二发[1999]87号)收悉。广东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是1999年1月由深圳市移动通信局改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客户信用保证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于1998年,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教育费附加,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列支。 若以后年度发生客户信用保证金退还,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应退还给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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