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5]41号 2005-02-17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10]12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04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电[2004]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根据《补充通知》要求重新修订了《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二、请各单位迅速贯彻落实《补充通知》及《认定办法》精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并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附件: 1.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须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约谈记录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审批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 7.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02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