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财税[1998]3号 1998-03-25 税屋提示——依据苏财法[2011]5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保证增值税制度在商业企业的实行,有利于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也可增加税收收入。 以上意见,请即布置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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