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104号 2000-7-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需年度中间调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就其全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二、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仍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仍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印制。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建账健制,按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户数要严格控制。 五、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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