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5]2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9
摘要:在加强与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联系的基础上,对已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出口企业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发生出口业务后及时收齐退税单证办理退税申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5]20号       2005-07-2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我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29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的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精细化管理的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直接从事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税收、财会业务知识并取得税务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管理员对同一个企业的税收管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管理员职责

  第五条 管理员负责以下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

  一、负责做好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日常宣传、咨询和辅导工作。

  二、负责对出口企业经营场地、生产能力、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

  三、在加强与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联系的基础上,对已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出口企业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发生出口业务后及时收齐退税单证办理退税申报。

  四、根据出口企业的情况,按照每年处(科)室制订的下户走访出口企业的比例和走访了解的重点进行下户管理,特别是对新认定登记的出口企业要做好出口退税政策业务、办税指南、办税要求的辅导工作,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要在第一次申报后一个月内下企业了解情况。

  五、在平时要结合单证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管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业务宣传、咨询、辅导等工作,增强企业防范骗税的意识。

  第六条 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按规定对出口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在了解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出口企业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员可以实行约谈或实地查验:

  1.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或办理第一笔退(免)税申报时;

  2.按C、D类或视同C、D类管理的出口企业申请升级为非C、D类管理的;

  3.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业务中发现:出口企业出口增幅异常的;换汇成本异常的;企业从敏感地区收购敏感产品出口的;从敏感口岸报关出口的;企业从流通企业收购大额货物出口的;供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复函认为货源存在疑问的;其他异常情况的。

  4.退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其它疑点需约谈或实地查验印证的。

  二、约谈内容:

  1.出资人与出口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2.出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

  3.出口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合同、仓储、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管理制度;

  4.出口企业与业务员劳资关系,包括业务员招聘、管理、考核、流动情况;

  5.主要进出口业务结构和主要供货企业的变迁情况,进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运发票和提单、进出口岸和储运路径等情况;

  6.出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票货款往来情况、收汇核销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等情况。

  三、实地查验内容:

  包括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情况、经营场所及其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等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四、约谈程序:

  管理员在管理过程中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口企业和业务,需要实施约谈的,经分管处(科)长批准后,确定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及具体要求,并提前书面通知约谈出口企业,对需要出口企业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的,应给出口企业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

  出口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主要业务人员、财务主管人员、办税人员及其它直接与约谈内容相关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约谈。

  约谈由分管处(科)长主持,有关管理员参加, 约谈应做好书面记录。

  五、实地查验是制订约谈方案和印证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须经分管处(科)长批准,应有两名以上管理人员同时到场,要做好查验记录,并由两名以上人员签名备案。

  六、管理员应加强约谈、实地查验相关证据资料的档案管理,通过约谈、实地查验获得的资料内容涉及出口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第七条 管理员应严格按照进出口税收业务流程和管理员的职责对管辖区的出口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管理员下户进行日常管理应按规定着装;若需调账,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 管理员下户要有计划并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每季一次,季初应制定下户走访、检查计划,下户前要向处(科)长提出报告并得到批准,按照下户的任务及要求进行,下户时应做好下户记录。

  第十条 管理员需每月在“免、抵、退”税申报结束后,一是对征收(管理)部门送达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建立台账时有问题和差错的,经核实情况或纠正错误后再建立台账;二是对增值税申报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记录,而没有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企业进行辅导和督促。

  第十一条 管理员需每月对管辖区出口企业的单证申报回笼情况进行分析,对单证申报率低、差错多、改单多、信息滞后的出口企业要帮助分析原因,辅导出口企业改进单证回笼状况。

  第十二条 管理员需每月对管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单证申报核销情况进行分析,对超过申报期限的单证(包括核销单),应督促出口生产企业及时转内销处理;对已退税的单证(超过期限的外汇核销单未按规定核销的)还应通知综合管理岗等岗位补征或扣回已退税款。对外贸公司已出口未申报退(免)税的,如未取得进项凭证的,应督促企业主动向主管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对有些经常单证申报超过期限的企业要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管辖区内的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管理员应配合有关人员及时结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第十四条 对单证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单证审核人员及时进行核实,需进一步核实的由单证审核人员和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管理员应按有关规定送交函调人员进行发函调查,或提请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协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章 管理员的评价与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管理员的评价与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可包括政策业务贯彻落实辅导的评价与考核、走访下户辅导的评价与考核、“免、抵、退”税申报督促情况的评价与考核、管理分析和辅导情况的评价与考核等,由各单位考核人员以管理质量检查或案头抽查的方法进行考核。

  各市、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管理责任,明确考核要求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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