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8刑初1402号 发文日期:2021-12-3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某(曾用名:包某2),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RY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简称RY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现住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4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包某某在RY公司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虚开取得灵璧县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灵璧县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共计税额人民币361,551.04元,非法抵扣税款人民币345,610.35元。 另查明,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已向上海市C局补缴上述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审计报告,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青浦区E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完税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向税务机关补缴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包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段美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琦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