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冀0821刑初113号 王某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3
摘要:被告人王某云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云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云已补缴税款,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经社区矫正部门做社会调查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冀0821刑初113号

  发文日期:2021-05-25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冀0821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云,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义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王某云经冯某介绍长期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海润纺织有限公司购进布匹用于承德县利秋制衣厂生产经营。2017年5月至6月,在承德县聊城市冠县海润纺织有限公司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云先后两次通过冯某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海润纺织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用以抵扣税款,并虚构货款流水及销售合同、出库单。涉案金额383000.00元,税额55649.5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云已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云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云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承认,未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王某云经冯某介绍长期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海润纺织有限公司购进布匹用于承德县利秋制衣厂生产经营。2017年5月至6月,在承德县聊城市冠县海润纺织有限公司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云先后两次通过冯某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海润纺织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用以抵扣税款,并虚构货款流水及销售合同、出库单。涉案金额383000.00元,税额55649.5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云已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冯某、赵某的证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购销合同和销售货物出库单,企业及法人信息,银行流水,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承德县利秋制衣厂营业执照,税收完税证明,承德县公安局关于承德县利秋制衣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资金回流示意图一张,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云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云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云已补缴税款,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经社区矫正部门做社会调查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保护国家税收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玉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雒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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