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享受(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中“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免交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并享受免交未达到3年,现这个政策还能继续享受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对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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