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2010-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财税〔2010〕127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恢复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对于在2010年内购买并取得2010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合法有效购车凭证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在2011年仍可按照7.5%的税率缴纳车辆购置税。合法有效购车凭证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 三、按照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单位对2010年度国库结账的统一安排和税收会统结算要求,云南省范围内2010年度车辆购置税征收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上午12点整。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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