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激励机制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政办[2010]166号 2010-5-25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6]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切实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调动农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原有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办法作进一步完善,建立多缴多得的补贴激励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参保缴费补贴办法 为了积极引导适龄农村居民参保多缴费、多积累,提高自身待遇水平,在闽政〔2009〕2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农民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政府适当增加缴费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缴费档次达5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元。 具体补贴标准为: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 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 选择缴费档次500元~1200元,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元。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农民参保,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各级财政应给予相应补贴。省级财政根据试点县(市、区)补贴资金到位情况,按分担比例据实补助。 二、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上述参保缴费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仍按闽政〔2009〕26号文件规定,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试点县(市、区)分档据实予以补助,其余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试点县(市、区)可再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多缴多得的参保补贴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保缴费,促进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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