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2008年1月1日与某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2年,银行装修完时2008年5月1日营业时已剩余租赁期20个月,发生装修费60万元,应如何摊销?如果该银行总行规定,剩余租赁期不足60个月的装修费按60个月摊销,那么该银行2008年摊8万元,是否可调减16万元?(60/20*8-60万/60个月*8)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同时第六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按照现行所得税法扣除规定,对于银行纳税年度内应摊未摊的装修费用,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也就是说,银行将应20个月摊销的装修费用分60个月摊销,那从第21个月开始,摊销的装修费用税法将不再允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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