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函[2011]77号 海关总署关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31
摘要:上述加工设备的采购通过国际招标进行,并未受到叶片生产技术许可方的控制。因此不能认为天威公司为引进风轮叶片生产技术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用与进口数控加工铣床等设备有关,技术许可费用的支付也不构成上述设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海关总署关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问题的批复

署税函[2011]77号         2011-01-31

石家庄海关:

  《石家庄海关关于对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的请示》(石关税发〔2010〕2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你关请示所述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从德国AERODYN公司引进风轮叶片生产技术并支付了技术许可费用,但是天威公司引进的数控加工铣床等叶片加工设备为通用设备,并非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上述加工设备的采购通过国际招标进行,并未受到叶片生产技术许可方的控制。因此不能认为天威公司为引进风轮叶片生产技术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用与进口数控加工铣床等设备有关,技术许可费用的支付也不构成上述设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综上,同意你关意见,天威公司为引进风轮叶片生产技术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用不应计入该公司进口的数控加工铣床等设备的完税价格。

  此复。

海关总署

2011年1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