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纺织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70号 1992-03-12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去年以来,受原材料涨价和市场销售情况的影响,部分纺织产品生产仍较困难。为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生产,对下列纺织产品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减税照顾: 一、对单织厂外购棉纱、外购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单织厂,是指没有纺纱工艺的纺织厂。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不给予减税照顾。 此项规定中所指的棉纱、棉型涤纶纱的范围,按照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 二、对化纤含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2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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