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合作交流 (一)港澳或国际财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在南沙区设立机构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运营支持。 (二)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进驻集聚区后,当选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理事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南沙区共同搭建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的供需对接平台,每年定期为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举办推介会与财务援企活动,为促进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创造条件。 (四)支持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税务师协会与南沙区加强交流合作,联合举办政策宣讲、专业培训、技术探讨、交流沙龙等活动,支持与港澳同业的合作共融。 (五)支持财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机构及专业人士推动在南沙区建设大湾区国际会计学院,培育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为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撑。 第七条 保障与服务 (一)对人员规模数量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补助的做法,给予办公用房补贴。以办公用房场地租金为基准,2024年8月31日之前的租金,补贴比例为100%;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租金,补贴比例为60%;2025年9月1日至本措施有效期截止日的租金,补贴比例为30%。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机构实际支出。 在南沙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规模按照购置额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 (二)对TSC(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5级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提供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便利化服务。 (三)推行税收不确定事项报告和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可受委托向相关部门申请提供确定性服务。 (四)开辟财税专业服务税务专区,鼓励构建跨境涉税服务多方协调和粤港澳大湾区税收政策服务机制,畅通跨境涉税服务渠道。 第八条 生活配套支持 (一)加强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衔接,方便在南沙工作、生活的港澳财税专业服务人才享受广州市民社保待遇。 (二)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聘用的港澳专业人才、省级以上高端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南沙人才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父母养老、家庭医疗等各类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 “走出去”支持 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总部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实质性经营,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市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措施同类扶持措施支持。 (二)本措施适用企业的经营活动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申请奖励的个人如涉嫌犯罪被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 (三)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对恶意套取政府政策资金的企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超过”“高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六)本措施由南沙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推进财税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精神,助力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财税专业服务业及专业人才在南沙集聚发展,南沙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推进财税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特点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推进财税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共九条,包括落户支持、税收优惠、人才支持、引商支持、执业支持、合作交流、保障与服务、生活配套支持、“走出去”支持等内容,其中主要特点有: (一)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集聚粤港澳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打造发展高地,鼓励港澳财税专业人士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由其与内地税务师事务所合作设立联营税务师事务所,促进粤港澳财税专业服务业融合发展。 (二)从落户支持、税收优惠、人才引进、招商引商、执业支持、保障服务和配套等全方位、多维度扶持财税行业发展壮大,尤其针对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合伙制的特殊组成形式,对机构的自然人合伙人或股东,其个人经营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做大做强。 (三)深挖行业资源,借助协会力量共谋发展。瞄准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掌握的资源优势,鼓励其服务辖区企业及引进优质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带动作用,加深与省、市行业协会交流合作,共同搭建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的供需对接平台,推动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鼓励接轨国际,提升行业影响力。鼓励境内外财税专业人士互相考取资格证,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行业协会积极参评国内国际行业组织理事,推动国内外财税领域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 (五)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走出去”。鼓励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总部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强化品牌效应走向世界。 (六)强化服务保障,通过支持购买执业保险防范执业风险,鼓励信息化建设驱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推行税收不确定事项报告和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开辟税务专区等创新服务举措,打造专属财税专业服务业的优良营商环境。 二、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措施同类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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