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发[2023]11号 上海市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11
摘要: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次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次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本次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

沪财发[2023]11号          2023-10-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公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中的本市税费扣减标准事项明确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2023-10-13

  一、本市范围内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联合发文明确本市范围内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二、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次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次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本次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