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8号 2024-10-16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0月1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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