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税务局发布2024年1月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其中对年终奖是否要并入综合所得的问题作出解读。 北京税务提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2021年1月从单位取得2020年度全年绩效奖金48000元,2021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单独计税: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x10%-21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x10%-2520=228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48000-60000-12000)x10%-2520=7080(元) 来源:北京税务 时间:2024-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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