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5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9-11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规定农膜是指地膜和大棚膜,而抛秧盘不在农膜的征收范围内。此外,由于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也不属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农机的征收范围。因此,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36号      1998-9-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鄂国税发[1998]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规定农膜是指地膜和大棚膜,而抛秧盘不在农膜的征收范围内。此外,由于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也不属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农机的征收范围。因此,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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