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疏忽,对固定资产进项税认证时,与非固定资产混在了一起,如何处理此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附件3);(二)纳税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应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加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因此,办理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退税时必须提供加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您描述的固定资产按照非固定资产认证的情况经请示有关业务科室无法再加注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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