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0号 1996-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解释),为办理发票犯罪及相关涉税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对进一步遏制此类不法活动,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具有重大意义。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阅读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