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88]91号 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06-15
摘要: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经济开放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财税字[1988]91号      1988-06-15

  为了有利于辽东半岛、山东半岛,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沿海经济开放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加速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现对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有关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经济开放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包括科研项目)的经济开放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3.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5.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建筑业。 对沿海经济开放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所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期限执行。

  二、对经济开放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经济开放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经济开放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经济开放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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