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C 制造业--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30
摘要: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C 制造业--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说    明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制造业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1     电机制造  
      3811     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指发电机及其辅助装置、发电成套设备的制造
      3812     电动机制造   指交流或直流电动机及零件的制造
      3813     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   指微型特种电机、减速器及零组件的制造
      3819     其他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21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指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等电力电子设备和互感器的制造
      3822     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指电力电容器及其配套装置和电容器零件的制造
      3823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指用于电压超过1000V的,诸如一般在配电系统中使用的接通及断开或保护电路的电器,以及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V的,如在住房、工业设备或家用电器中使用的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及其零件的制造
      3824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指用于电能变换和控制(从而实现运动控制)的电子元器件的制造
      3825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指太阳能组件(太阳能电池)、控制设备及其他太阳能设备和元器件制造;不包括太阳能用蓄电池制造
      3829     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指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元器件之间,以及与外部电路之间的电连接所需用的器件和配件的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31     电线、电缆制造   指在电力输配、电能传送,声音、文字、图像等信息传播,以及照明等各方面所使用的电线电缆的制造
      3832     光纤制造   指将电的信号变成光的信号,进行声音、文字、图像等信息传输的光纤的制造
      3833     光缆制造   指利用置于包覆套中的一根或多根光纤作为传输媒质并可以单独或成组使用的光缆的制造
      3834     绝缘制品制造   指电气绝缘子、电机或电气设备用的绝缘零件,以及带有绝缘材料的金属制电导管及接头的制造,但不包括玻璃、陶瓷绝缘体和绝缘漆制品的制造
      3839     其他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指以正极活性材料、负极活性材料,配合电介质,以密封式结构制成的,并具有一定公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的化学电源的制造;包括一次性、不可充电和二次可充电,重复使用的干电池、蓄电池(含太阳能用蓄电池)的制造,以及利用氢与氧的合成转换成电能的装置,即燃料电池制造;不包括利用太阳光转换成电能的太阳能电池制造
      3841     锂离子电池制造   指以锂离子嵌入化合物为正极材料电池的制造
      3842     镍氢电池制造   指以储氢合金为负极材料,氢氧化镍为正极材料,电解液是含氢氧化锂(LiOH)的氢氧化钾(KOH)水溶液的电池的制造
      3843     铅蓄电池制造   指以铅及氧化物为正负极材料,电解液为硫酸水溶液的电池制造
      3844     锌锰电池制造   指以二氧化锰为正极,锌为负极的原电池的制造
      3849     其他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指使用交流电源或电池的各种家用电器的制造
      3851     家用制冷电器具制造  
      3852     家用空气调节器制造   指使用交流电源(制冷量14000W及以下),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气流速度和空气洁净度的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制造
      3853     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   指由单相交流电动机驱动扇叶旋转,产生强制气流,以改善人体与周围空气间的热交换条件的电器制造
      3854     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   指家庭厨房用的电热蒸煮器具、电热烘烤器具、电热水和饮料加热器具、电热煎炒器具、家用电灶、家用食品加工电器具、家用厨房电清洁器具等电器具的制造
      3855     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   指家用洗衣机、吸尘器等电力器具的制造
      3856     家用美容、保健护理电器具制造  
      3857     家用电力器具专用配件制造   指家用电力器具专用配件的制造,不包括通用零部件制造
      3859     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61     燃气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制造   指以液化气、天然气、人工煤气、沼气作燃料,以马口铁、搪瓷、不锈钢等为材料加工制成的家用器具的生产活动
      3862     太阳能器具制造  
      3869     其他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71     电光源制造   指将电能转变为光的器件的制造,按发光原理可分为白炽灯(指对灯丝通电加热到白炽状态,利用热辐射发出可见光的电光源);气体放电灯(指通过气体放电将电能转换为光的一种电光源);半导体照明等固态光源(通过半导体芯片作为发光材料,将电能转换为光的一种电光源)
      3872     照明灯具制造    指将起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的零部件与能反射、透过、分配、控制或改变一个或多个电光源发出的光的零部件以及所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组合在一起的制造,包括室内外建筑照明、道路照明、生产照明、运输设备照明及特种照明等各种灯具的制造,不包括舞台及场地用灯制造
      3873     舞台及场地用灯制造 指演出舞台、演出场地、运动场地、大型活动场地用灯制造
      3874     智能照明器具制造   指利用计算机、无线通讯数据传输、扩频电力载波通讯技术、计算机智能化信息处理及节能型电器控制等技术组成的分布式无线遥测、遥控、遥讯控制系统,具有灯光亮度的强弱调节、灯光软启动、定时控制、场景设置等功能的照明器具制造
      3879     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   指用于生产各种电光源用电器附件以及为各类电光源配套的灯座及其他照明器具的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891     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指交通运输工具(如机动车、船舶、铁道车辆等)专用信号装置及各种电气音响或视觉报警、警告、指示装置的制造,以及其他电气声像信号装置的制造
      3899     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指上述未列明的电气机械及器材的制造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业 industry

  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 principal activity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2.3

  次要活动secondaryactivity

  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

  2.4

  辅助活动ancillary activity

  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2.5

  单位 unit

  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

  2.6

  产业活动单位 establishmen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

  注: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7

  法人单位 corporate uni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3 分类的原则和规定

  3.1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4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T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4.4本标准的代码结构图(省略)。

  修订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自2019年3月29日起实施):

  1.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docx

       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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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行

与税收、三产关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税收的关系 <蔡桂如>

国统设管函[2018]7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
 

公司注册名称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一致性: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在企业名称登记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仅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相关政策

国统字[2002]4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2011)

国税办发[2011]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财库便函[2012]129号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正确填报和审核部门决算报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统字[2017]213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办设管字[2018]93号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的通知

国统字[2018]11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

办字[2018]52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兴行业登记并使用新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

国统字[2019]4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通知

国统字[2019]66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国税发[1995]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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