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专业发票的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批准管理的金融、邮电、铁路、航空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流通的专业发票外,必须按照省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发票定点印刷厂的管理按照《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地税系统内部发票领购、保管、发票保证金、发票工本管理费的收取管理等,按照《陕西省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普通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资格由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认定,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二、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建立的制度。 (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二)必须建立的制度: 1、生产责任制度; 2、保密制度; 3、质量检验制度; 4、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发票印制管理和保管制度; 5、其他有关制度。 三、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应向主管地、市税务局报送以下证件、资料: 1、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报告。报告应详细写明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 2、已经按规定建立的管理制度; 3、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份); 4、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3份); 5、特种行业证及复印件(3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地、市税务机关收到证件、资料后,应深入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报送局长。 (三)主管地、市税务局局长经召开局务会议对调查核实材料审查同意后,应拟办审查报告并连同由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填制的《承印发票印制厂申请审批表》及所报送的证件、资料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四)省局收到审查报告、《承印发票印制厂申请审批表》及证件、资料后,经审查批准后向申请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核发《发票准印证》。 四、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按规定印制、管理发票。 (一)按照规定向省局和主管地市局领购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应准确地套印在规定的发票版面的位置上。 (二)按照规定向省局领购和使用全国统一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 (三)按照地、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印制通知书》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和有关要求印制发票。 (四)印制发票车间的温度、湿度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建立以下制度: 1、具备有安全、防盗、防火、防水的设施和建立保密制度; 2、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固定专人、专机印制; 3、建立各机台或班组印制发票数量的统计保管制度和移送装订车间的接交验收制度; 4、建立发票次品、废品、废纸、边角料的清点登记,专人、专库保管制度。 (五)装订发票车间必须按以下规定装订发票: 1、对印制发票车间移送的发票数量要进行清点查实登记,并按人或班组分发、登记,分清职责; 2、发票各联按顺序号码整理装订,不得缺号、多号、重号,各联发票上下格线一致,不得错位; 3、按规定的发票份数和装订线进行装订,不得多页、少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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