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1996]21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陕西省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7
摘要:税务机关对批量购票方式的用票单位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验旧购新和交旧购新方式的用票单位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实行不定期的检查。

  4、装订发票的班组或个人对已装订的成品发票应自行质量检验,再交由车间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检验无误后在发票封底内页处盖章,以落实责任;

  5、由车间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后的成品发票,再经该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人员复查检验合格后,移交库房保管;

  6、装订车间将成品发票移交库房保管时,应与库房保管人员按规定办理接交、清点核实和签章手续。

  五、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规定建立班组或个人自检、上下生产工序之间互检、车间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和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总检的发票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发票质量。

  六、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人员和车间的专职检验人员,应认真行使发票质量检验的职责。

  (一)检查印制的发票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检查“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检查发票的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是否符合《发票印制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和要求;

  (四)检查每本发票的份数和装订线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每本发票所有份数的联次上下格线是否一致,有无错位;

  (六)检查每本发票及所印制的全部发票本数的发票字轨号码是否按顺序排列;

  (七)质量检验人员必须尽职尽责,纠正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保证不合格的发票不能入库。

  七、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的领发、保管制度。

  (一)发票监制章应由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主管地、市税务局领购,并确定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和建立领发、交回、换发等手续制度;

  (二)发票防伪专用品应由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持主管地、市税务局开具的介绍信向省局领购,并确定专人、专用库房保管和建立领发或出入库手续制度;

  (三)要建立成品发票的领发、保管制度,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领发和保管发票:

  1、必须有专用库房和确定专人保管发票;

  2、发票专用库房必须设有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设施,无安全设施的,不得作为发票专用库房;

  3、要设置发票保管账薄,发票出库、入库要填制出入库凭证,对出入库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详细查验核实并及时登记账薄;

  4、领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持主管地、市税务局开具的发票专用介绍信或《发票印制通知书》第三联和《陕西省发票领购薄》,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领购发票。无发票专用介绍信或《发票印制通知书》第三联的,不得付给发票;

  5、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对领购发票单位所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应填写在《陕西省发票领购薄》上,并加盖印章和登记发票保管账;

  6、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专职保管人员,每月对所保管的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要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账物相符;

  7、次品、废品发票及废纸、边角料,必须报请地、市税务局查验批准并监督销毁。

  八、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发票保密制度。

  (一)印制、装订发票的车间,发票防伪专用品库房,发票成品库房,非车间人员、保管人员未经主管厂长批准或监印人员的许可,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二)对印制发票的种类、式样、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不得外传,如有外传,经查明应坚决调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印制的发票各联及发票防伪专用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带出车间,如有违反,应严肃处理;

  (四)要加强对印制、保管发票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发票保密重要性的认识和法律意识,保证发票保密制的落实。

  九、对发票印制要实行监印制度。地市以上税务机关在向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应派人进行监印,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证发票的印制质量。

  十、要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省局每年组织各地市局结合资格审验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发票印制资格或者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较严重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应坚决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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