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为了切实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局委托各地市局负责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局制定的有关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对所在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市局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规定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省局备案。对于发现情节严重的问题,应上报省局查处,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自行处理。 十二、各地市局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严格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查处。 陕西省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强化地税机关发票管理职能,规范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由各地方税务机关监印和管理的各类发票以及发票工本管理费的管理,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必须明确发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发票管理人员,基层征收单位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发票管理人员,依法行使发票管理职权。 第四条 省局发票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全省地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规定、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全省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设计、修改全省范围内统一发票的种类、式样、内容及使用范围;审批监印用票单位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机外发票。 五、负责“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制作和下发;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售。 六、审批各地市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核发《发票准印证》,检查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发票印制情况以及制度健全和安全、保密措施。 七、负责《陕西省发票领购薄》的设计、制作和下发。 八、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情况;抽查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发票管理方面的社会调查。 九、负责发票工本管理费收取标准的核定、管理和使用。 十、负责组织全省的发票检查工作。 十一、处理发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下发的各种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对县(区)税务机关执行情况检查。 二、制定本地区发票管理制度、年度发票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按时汇总本地区“发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表(年度)”;规范本地区发票管理档案资料。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所属各县(区)发票的印制计划下达和监印工作,对各县(区)上报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和自行设计票样的发票审批;组织全区发票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 五、按省局的委托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六、协助配合重大发票违章案件、违法案件的查处,参与复议工作。 七、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区)地税局发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发票管理办法、制度、规定;制定本县(区)具体实施措施。 二、负责组织本县(区)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缴销、检查工作;审查用票单位上报的发票印制申请报告。 四、负责发票工本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发票管理档案,规范发票管理。 五、组织实施发票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处理发票违章案件。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实施、宣传发票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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