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1996]21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陕西省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7
摘要:税务机关对批量购票方式的用票单位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验旧购新和交旧购新方式的用票单位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实行不定期的检查。

  二、负责发票领购、保管、发售以及存根联审核;收取发票工本管理费,建立发票档案资料。

  三、初审发票印制、领购申请报告,核发《发票领购薄》。

  四、辅导、督导用票单位和个人学习发票的有关规章制度,检查印、购、用、存、缴情况,进行发票有关报表的汇总。

  五、进行发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或报请查处发票违章案件。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发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票由省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印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市税务局负责对本地区所辖各县(区)发票的监印管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按期交货的发票,要进行质量抽检。检查是否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数量、票样等要求进行印制,发票号码是否衔接,包装是否合格等。

  第十条 印制的成品发票由地税机关统一保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发票专用库房,保管发票。发票库房应有专人看管,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等安全保障设施。库房设立专柜或货架,设置有序,并建立总账和分类账,登记入库、发放、保存情况。

  发票专用库房不得放置其他货物或易燃易爆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内部在供应发票时,发票管理人员要对领购的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进行认真复核,当面点清,经确认无误方可提票,双方经办人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时,应实行专人负责、专柜销售。在发售发票时,要审核领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购票方式、 数量发售发票,并在《陕西省发票领购薄》上填写发售记录。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采用交旧购新、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由发票管理人员审查,并作记录。

  第十四条 为增强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的责任感,税务机关要严格按《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收取保证金。

  收取保证金时,税务机关应出具收据;并对保证金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发票保证金账薄。

  第十五条 发票工本管理费由县(区)地税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地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发票管理费提留比例,同时对县(区)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发票工本管理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工本管理费:

  一、用于购置发票柜架、保险柜以及发票库房的防火防盗安全设施的配备;

  二、用于弥补发票换版造成的损失和日常管理上的损失;

  三、用于发票检查管理交通工具的配备;

  四、用于弥补发票周转经费不足、发票管理资料印制费用、发票账薄设置的支出;

  五、用于发票临时人员工资及搬运等劳务支出;

  六、用于表彰发票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用于发票管理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日常检查、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前,应事先通知用票单位和个人作好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发票检查结束后,税务机关应作检查及鉴定的详细记录,对违章案件建立档案,载明违章单位(个人)、时间、性质、责任人、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对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薄,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提出缴销报告,并造册登记,经主管  税务机关复审无误后,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做监销记录,建立监销档案。

  税务机关自用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薄,保存期满的比照执行。

  第二十条 发票管理人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调离岗位时,应办理发票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应建立发票核算制度,对发票的入库、出库、领购及会计账务处理进行严格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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