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陕西省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6]216号 1996-12-17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内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发票检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发票包括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机外发票。 第四条 陕西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确定,汇集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各地市依照执行,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 各地市根据实际确需增加发票种类、增加票面栏数、改变版面排列及使用范围的,应由地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市局”)报经省局批准后执行。对需要增加发票联次、金额位数的,由地市局视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发票换版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确定。 第七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省局统一制作、采购和发放管理。发票监制章的加密由省局确定,各地市局不得随意更改。各地市局须持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领购手续。 第八条 发票由省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未经省局指定,任何企业不得承印地税普通发票。 第九条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资格,由省局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查认定,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第十一条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及所属式样印制。 第十二条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印制完毕的成品发票,应按规定验收入库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三条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发票过程中的次品、废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集中监督销毁。 第十四条 省局委托地市局对本辖区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由省局组织各地市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验。对不具备发票印制资格或者违反发票印制管理法规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印制资格。 第十六条 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必须填写《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权限、程序从严审批。 第十七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确有必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经层报省局批准并由省局商印制地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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