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8]60号 1998-11-2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做好总局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修订后的汽、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及时进行税源排查,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对在执行中的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研究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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