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1-10
摘要:鉴于上述贷款是由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经德国税务主管当局证明,该公司系中德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中的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经研究,同意对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51号      2001-01-1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荷兰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及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厦国税[2000]58号)收悉。关于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厦门进雄企业有限公司限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鉴于上述贷款是由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经德国税务主管当局证明,该公司系中德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中的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经研究,同意对德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1月10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