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69号 2004-03-2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去年底以来,全省各地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局的协作,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各地在评定过程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经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纯属地税系统管理的纳税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无须经各级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定。其A、D级纳税人名单只报送省地税局备案。 二、纳入首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的纳税人,应包括实行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所有纳税人。 三、统一将2002年至2003年确定为纳税信用等级第一个评定周期,今后依次类推确定每个评定周期。各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纳税信用等级的共同评定工作。对3月底前已由各级联合评审委员会评出相应纳税信用等级、但在其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A、B、C级纳税人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一律按照动态管理要求相应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 四、经市或县(市、区)一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定的A、D级纳税人,统一由当期负责主持评审工作的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汇总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备案汇总表》(具体样式见附件1),并于每年4月10日前,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所有电子表格要求统一使用EXCEL制作)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备案。 五、为激励A级纳税人,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推动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可统一制作牌匾授予A级纳税人(具体样式标准见附件2),但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有关费用。同时,对A级纳税人要加强动态管理,一旦发现有因违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而被取消A级信用等级,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立即收回其牌匾。 六、今年首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务必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抓实,确保联合评审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附件: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备案汇总表(略) 2.A级纳税人牌匾式样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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