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5]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10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免税产品和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和审核审批工作。对农业生产单位(不包括农民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必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鉴定后,才可享受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需经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经主管税务局备案后才可享受免税。

  2、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供应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的使用量核定和领购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检查。严格控制和检查企业普通发票的领购和使用情况,坚持验旧换新制度;加强普通发票打假力度。

  3、做好网络比对,严格执行“一窗式”比对管理。在对企业纳税申报的销项税额比对中,除要与防伪税控报税金额进行比对外,有使用普通发票的企业还要与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进行比对。对比对不符的,管理人员必需及时查明原因,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正式文字材料归档备查。比对公式如下:

  企业纳税申报的销项税额>=企业防伪税控报税销项税额+普通发票的销项税额。

  (二)加强出口供货企业生产能力的跟踪和监控。

  1、加强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各地必须认真做好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定工作,重点必须核实《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定表》有关数据是否真实,如设备的数量、所拥有的设备是否全部投入使用、人均最大产值等必须认真检查核实。当供货产品或供货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企业备案信息。

  2、加强对出口供货企业因实际生产能力不足而委托其他生产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在审核委托加工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货物入库单、加工费发票和支付款项的结算凭证以及使用原材料来源等。必要时主管国税机关还可发函或派人外调,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证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对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具有成熟营销网络的出口供货企业,应检查其自行申报的内销收入与其自身的品牌效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采取现金不入帐、体外循环等形式匿报销售额。

  3、对企业外设的生产车间,包括改装成厂房的私人住宅、小型加工点,应要求企业向该企业所属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备,报备信息包括地址、工人人数、机器设备数量、厂房面积、年度满负荷产值等。

  4、加强对出口供货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应认真对照企业提供的合同原件逐份对《出口供货企业供货登记表》的供货对象和合同号进行审核,同时对企业收取的货款及其帐务处理进行核对,以验证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三)加强免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免税产品和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和审核审批工作。对农业生产单位(不包括农民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必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鉴定后,才可享受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需经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经主管税务局备案后才可享受免税。对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需取得相关认定证书并按规定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享受税收优惠。对军品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需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享受免税。对享受超税负返还的软件产品等必需取得指定部门的认证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实际税务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后才可办理超税负返还。凡未取得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或审批文件和认定文件的产品、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和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2、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免税和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检查,凡不符合免税和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免税和优惠条件消失或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取消其免税和优惠资格,并补回已免或已退税款。

  3、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人员要加强免税和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申报管理及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免税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三、加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

  (一)严格执行各项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1、严格执行“先认证后抵扣”政策和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管理,对未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信息的非防伪税控发票以及“一窗式”比对不符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必需严格遵守“先比对后抵扣”政策,未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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