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5]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10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免税产品和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和审核审批工作。对农业生产单位(不包括农民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必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鉴定后,才可享受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需经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经主管税务局备案后才可享受免税。

  2、纳税人外购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票、款、物必须相符,即其实际购买货物或劳务的单位与实际支付款项给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包括代理业务)单位及银行帐号,与其票面上注明的销货单位及银行帐号相同,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按不一致处理,不予抵扣,已经抵扣的,应予以剔除。

  3、企业取得的非防伪税控的运输费用发票(包括代垫运输费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抵扣凭证的,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发票注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信息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要加强对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的审核力度。

  1、加强对进项抵扣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的审核,着重检查主、辅材料的耗用是否合理,可以从原材料的采购渠道、采购数量、单价、原材料的耗用、库存等方面认真审核取得的进项发票,按照配比性原则,对主、辅材料库存变化情况、抵扣比例、单位产品耗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不符合抵扣范围和条件的坚决予以剔除。对耗用异常的立即转入纳税评估。特别是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应退税额是来源于其进项税额,因此,按照配比性原则严格审查其进项也是严防骗税行为发生的内在要求,绝不能因其无税收收入等因素而忽视管理。

  2、加强对企业因业务需要购进间接材料抵扣税额的管理。对于企业取得的这些间接材料抵扣凭证,首先应审核该企业是否自身具有能力加工成直接原材料,这主要应查看企业是否拥有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拥有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是否正常运作。所配备的机器设备满负荷生产能力与企业外购的间接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相匹配。如将各种化纤、涤纶丝织成布匹的圆盘机等。若企业自身无能力加工成直接原材料的,当企业申报间接材料或加工费抵扣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货物的入库单、加工费发票和支付款项的结算凭证等资料进一步核实。

  3、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力度。各地应认真审核企业的进项申报资料,尤其是对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发敏感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贸易公司等取得的如进项税票满额或整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重点稽核,除进行账面检查外,还必须实地检查。对于有疑问的进项发票,应通过金税工程发出协查函核实,或直接发函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实。

  4、加强对企业进项抵扣的案头审核。企业管理人员申报期结束后,要加强对企业各种进项凭证的案头审核,一是审核企业遵守“先认证后抵扣” 政策(辅导期企业“先比对后抵扣”)情况,有无将未经认证的专用发票和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信息非防伪税控发票、“一窗式”比对不符的发票进行抵扣;二是企业进行抵扣的进项发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有无将不属抵扣范围的进项列入抵扣;有无将票款物不一致的发票列入抵扣等。

  (三)加强对企业当期申报的金额较大或大宗的货物实地核查的力度,尤其是对其资金运作、实物、帐户的核查。具体需要实地核查的货物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加强对企业库存存货的盘点,定期不定期通过专项或全面,分品种或分大类的存货的盘点和清查,及时了解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构成损失的、报废的物资,各地应责令企业进行清理,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建立一般纳税人税负预警制度,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

  增值税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各级领导应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日常管征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充分运用现有的CTAIS系统和金税工程增值税稽核系统的大量数据, 通过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和其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税负率等指标,加强分析运用,建立一般纳税人纳税预警系统,健全和完善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切实将纳税评估摆上重要工作议程,积极探寻、摸索出一套适合企业的、适用的、易于操作的纳税评估流程,将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做实、做出成效。要把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和税负始终连续保持在一个固定值的企业及连续三个月低税负、零税负的其他商贸企业,出口供货企业、申报额明显偏低的内销品牌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评估的主要对象。除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外,对其他一般纳税人均实行按季开展纳税评估。特别是对“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务必坚持按季进行模拟税负计算,发现税负率偏低的须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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