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3号 2005-01-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已进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的生产企业应凭申报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进项税额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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