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自建多套住房销售征免营业税[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06]2号 2006-01-10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市廖某购买土地,个人出资请施工队建成56套住房,除3套房屋自用于本人及家庭居住外,其他53套住房已全部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廖某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为由,申请免征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自建多套住房销售征免营业税的批复》(财税[2005]185号)文件批复。现将此文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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