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0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自建多套住房销售征免营业税[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10
摘要:廖某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为由,申请免征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自建多套住房销售征免营业税的批复》(财税[2005]185号)文件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自建多套住房销售征免营业税[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06]2号     2006-01-10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廖某购买土地,个人出资请施工队建成56套住房,除3套房屋自用于本人及家庭居住外,其他53套住房已全部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廖某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为由,申请免征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自建多套住房销售征免营业税的批复》(财税[2005]185号)文件批复。现将此文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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