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7]14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6
摘要: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督促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更换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解除非正常户提示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未解除非正常户提示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审核其提供的证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可以实行代管监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规定一般不得评为A级。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局的协作,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比对双方的非正常户信息,对国税局为正常户、地税局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积极获取国税局的登记信息,依法采取措施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基层局可以与国税局采取联合的方式认定非正常户。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监控,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要达到100%。

  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考核期内认定的符合规定的非正常户数量/考核期内认定的全部非正常户数量*100%

  第十四条 非正常户风险管理是指地税机关依托信息化支持,在总结非正常户特征的基础上,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分析非正常户形成因素,减少非正常户、提高防范税收分析风险能力的一种管理方式。风险管理因素主要包括:

  (一)零申报、负申报次数;

  (二)申报的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次数;

  (三)逾期申报次数;

  (四)报送的申报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和准确;

  (五)发票是否及时缴销;

  (六)销售收入与从业人数的比率是否正常;

  (七)纳税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

  (八)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

  (九)注册资本或投资额是否真实;

  (十)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期限、经营地址、电话资料、投资人(合伙人)等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

  (十一)其他影响非正常户管理的因素。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完善非正常户风险管理指标和预警模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税务人员应当依法运用风险指标管理纳税人,防止产生非正常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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