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解除非正常户提示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未解除非正常户提示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审核其提供的证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可以实行代管监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规定一般不得评为A级。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局的协作,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比对双方的非正常户信息,对国税局为正常户、地税局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积极获取国税局的登记信息,依法采取措施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基层局可以与国税局采取联合的方式认定非正常户。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监控,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要达到100%。 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考核期内认定的符合规定的非正常户数量/考核期内认定的全部非正常户数量*100% 第十四条 非正常户风险管理是指地税机关依托信息化支持,在总结非正常户特征的基础上,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分析非正常户形成因素,减少非正常户、提高防范税收分析风险能力的一种管理方式。风险管理因素主要包括: (一)零申报、负申报次数; (二)申报的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次数; (三)逾期申报次数; (四)报送的申报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和准确; (五)发票是否及时缴销; (六)销售收入与从业人数的比率是否正常; (七)纳税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 (八)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 (九)注册资本或投资额是否真实; (十)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期限、经营地址、电话资料、投资人(合伙人)等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 (十一)其他影响非正常户管理的因素。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完善非正常户风险管理指标和预警模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税务人员应当依法运用风险指标管理纳税人,防止产生非正常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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