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27号 2002-2-20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示,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组织了认真的清理,现就本局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颁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五[1994]003号)停止执行。 二、删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革转制中若干流转税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国税发[1997]030号)中第二条之(二)中“第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被确认的留抵的进项税额,可抵未交的增值税;”字样。 三、删除《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385号)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准许证’和”字样。 四、《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明电[2001]55号)停止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