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 个税新“起征点”9月1日实施,9月发放的8月份工资按什么标准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如果8月工资是在9月取得的,按3500元/月的扣除标准计征个税。 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这就意味着,是否按新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为准。假如单位在9月5日发放员工8月份的工资6000元(扣除“三费一金”后),按照修订后的《个税法》计征,应纳个税额=(6000-3500)×10%-105=145元。 公告还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