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12-2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1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一定时期内的税务有无违法情况的证明。 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一)拟申请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关于为某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若上市主体公司在外地,深圳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需要开具证明的,其取得的上市主体公司所在地类似深圳上市办机构出具的书面函件,可比照深圳上市办函件处理;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拟申请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条款废止]开具条件 (一)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非正常户(含非正常注销户)法定代表人; (二)纳税人在证明环节不存在税务监控; (三)纳税人无税务违法违章未结案情况。 若存在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先对上述事项进行处理,然后可开具税务违法证明。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23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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