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解析2011年汇算清缴若干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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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3
摘要: 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浙江省国税局近日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及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浙江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
26、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7、企业福利部门资产损失,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还是列入“职工福利费用”?
答:企业福利部门资产损失会计核算上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税收上未明确的前提下暂遵从会计核算处理。
28、原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债权投资损失中,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照类推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现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没有相关规定,是否不能适用类推原则?
答: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29、对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是否“企业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没有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就可以?
答: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凡能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证明损失确实发生,可以申报扣除,否则应出具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0、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出具的专项报告中应包括向对方进行追偿的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
3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都可以作为坏帐损失,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相关证据?
答: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二十二条的相关证据。
32、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多项资产在损失确认的证据中都提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是否可参照省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五条第六款“无法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由企业内部相关技术部门出具证明”。
答:可以参照。
33、、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对企业债权投资损失证据材料中的“资产清偿证明”和“遗产清偿证明”应由谁出具?
答: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应由债权人出具,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为债权人资产清偿过程的说明。
34、资产损失当年度已经实际发生,但当年度企业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不符合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条件。下一年度企业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后再进行实际资产损失的申报,则企业该项资产损失在哪一年度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5、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申报时资产损失已在税前扣除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结束后或在以后年度税务检查中补申报资产损失资料,已在税前扣除的损失是否予以认可?
答:企业在年度申报时资产损失已在税前扣除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
36、对金融企业的代垫诉讼费、代垫执行费等相关代垫费用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以前年度(2010年度以前)的代垫费用能否申报扣除?
答:金融企业代垫诉讼费用、代垫执行费如其诉讼相对应的应收债权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已核销并已进行申报扣除的,该代垫诉讼费、代垫执行费经专项申报后可在税前扣除。
37、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采取促销降价等原因,企业存货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一般会计账务不作损失处理,年报是否要清单申报?如果要清单申报,按月汇总或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申报,同一产品项目盈亏是否相抵?
答:存货损失同一产品项目盈亏相抵有损失的,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
38、消费者持银行卡在商场刷卡消费后,银行收取刷卡手续费,或者商场代扣刷卡手续费,商场内商户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消费者持银行卡刷卡消费后,银行收取刷卡手续费,或者商场代扣刷卡手续费,商户可以凭银行开具的发票及手续费清单、或根据商场与商户的协议及收款收据(结算单)在税前扣除。
39、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待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一并按规定计算扣除。
40、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如何确认其与应税收入有关?企业支付担保费用并已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提供担保的企业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应认定为与企业应税收入有关,被担保企业支付的担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41、企业向其他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会计上计入无形资产,土地款已支付,并已开始在土地上动工建设,但还未取得票据,土地使用权摊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能否参考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政策)?
答:待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按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42、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结算,试运行成本费用是资本化还是列入当期费用?
答:属于企业在建工程的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属于企业试运行发生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的,应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43、由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查补缴或稽查查补的增值税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查补缴或稽查查补的增值税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44、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5、企业由于超期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超期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4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条第4项“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的“农村公益基金会”是否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认定?
答:“农村公益基金会”需通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
47、企业召开各种名义的会议,在会议期间的烟酒及餐饮招待费用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还是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召开的内部会议的支出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招待客户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
48、企业从其他企业受让的高尔夫会员会费应作何种费用处理?能否税前扣除?如何扣除?需要哪些合法凭证?
答:对企业取得高尔夫会员资格而实际支出的高尔夫会员费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进行分摊,并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企业需提供转(受)让协议、收款收据等相关支出凭证及高尔夫俱乐部确认变更的相关资料。
49、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满前需要重新装修,是否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满前需要重新装修,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50、企业向政府购买土地,在按市场价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开具发票),政府以补助基础设施建设的名义进行部分补助,请问税收上如何操作,是否要作补贴收入征税?
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70号文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补贴收入征税。
51、企业或者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评估价入账,而没有取得发票,该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答: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相关完税凭证。
52、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政府回迁安置房所得税业务如何处理?
答:如采取“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回迁房的,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同时确认相应的开发成本。
53、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发生的滞纳金能不能税前扣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答: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属于经济合同范围,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54、企业收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收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出售,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的,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55、软件企业年审未通过,是否追回上年度已减免金额?
答:软件企业如未通过年审,不追回上年度已减免金额,但当年度不得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56.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
答: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7.2011年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相比2007年版新增了高技术服务产业和15项重点领域,删除了8项已基本实现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什么口径执行?
答:在总局明确之前,2007年版和2011年版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均可参考使用。
58.企业清算期间所得能否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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