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解析2011年汇算清缴若干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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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3
摘要: 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浙江省国税局近日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及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浙江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
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浙江省国税局近日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及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浙江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直接计入“劳动保护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仍按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8、一些企业退休人员社保工资较低,单位按一定标准定期发放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该项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给退休人员合理的生活补助及节日慰问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9、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答: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追溯至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10、董事会成员领取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劳动报酬应并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全体成员名单,以及代扣代缴个税证明及个人签收证明。
11、交通事故赔偿支出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12、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省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3、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银行相同利率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允许扣除,由于地税对统借统贷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只能取得统一收款收据,其合法凭证应包括哪些资料?
答: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发票(包括地税监制收款收据)等相关合法凭证。
14、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借出方企业有银行贷款,相当于借出款项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无贷款即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是否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答:企业如果有银行贷款但将资金借给无关联企业或个人的,其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贷款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15、企业股东以共同投资名义,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份额的资金,事前约定,出借方(股东)不收取利息,使用方(被投资企业)不支付利息,并以出资比例从投资项目中分红或承担亏损。这种行为属于股权投资还是无偿使用资金?
答:如果以取得投资收益为资金使用收益,不是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并在会计上做“资本公积”处理的,可作为股权性投资。
16、企业(如房地产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约定完工或几年后一次性支付利息,其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如何确定?
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的利息支出应在利息收入确认的当期扣除。
17、企业以股东名义或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以股东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企业应与实际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符合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18、企业通过第三方贴现承兑汇票,汇款是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实际多为企业向个人贴现),其贴现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规定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利息或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作了明确,请问小额贷款公司可否比照执行?
答: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中关于金融企业的规定执行。
20、企业以按揭形式购入生产设备,银行要求企业用个人名义(法人代表)办理按揭,购入生产设备的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每月向银行还本付息单据均为个人名字,企业把本息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再向银行还款,问这部分利息(资本化后通过固定资产摊销)能否税前扣除?
答:该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1、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时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企业能否凭“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
答:据了解,目前金融企业收取利息一般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利息凭证格式应向地税局报备。企业利息支出可以凭财务公司“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
22、境外股权投资、担保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境外的资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在总局明确之前暂缓在税前扣除。
23、以前年度按原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企业对外借款损失,是否可以在2011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在实际损失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4、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答: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应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的确认。但非关联方不收取利息或没有计算利息收入的不能确认为可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
25、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是否包括“其他应收款”中企业对外借款损失?
答: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不包括“其他应收款”中企业对外借款损失。企业对外借款损失应适用于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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