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企业签订的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企业签订的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 (九)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1.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 2.企业签订的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 (十)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相关业务文件。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 (1)驻赣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材料; (3)企业与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随军家属发放工资的凭证; (5)企业在职职工及随军家属名册。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1)驻赣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2)随军家属配偶的军官证。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 (1)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企业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军转干部发放工资的凭证; (4)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军转干部名册。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及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2)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企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工资的凭证; (4)企业在职职工及城镇退役士兵名册。 2.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及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新招用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 (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企业与新招录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签订的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为新招录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 (4)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失业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 二、报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1.初次审批或每年备案时提供的资料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 (2)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退税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1)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证书、保单等(若上述险种已由残疾人员自行购买或由其他途径购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二)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1.初次审批或每年备案时提供的资料 管道运输经营许可证明。 2.退税申请时无须加报其他资料。 (三)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初次审批或每年备案时提供的资料 (1)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许可证明; (2)企业签订的融资租赁服务合同。 2.纳税申报及退税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发生价款扣除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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