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2013-7-11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7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称37号文件),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权益,切实做好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已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可在剩余税收优惠期限内,按照37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试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具体划分见附件)。地税部门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移交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备案类试点纳税人,可不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试点纳税人减免税信息,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手续。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除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以外,其他管理要求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五、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享受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初次申请备案或审批时,需统一报送《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登记)表》及应税服务提供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书面说明材料。每年1月31日前备案时需统一报送《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登记)表》和上年度享受减免税项目的相关数据及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说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统一报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相关数据计算过程及说明材料、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同时,还应加报以下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个人身份证件;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 3.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 2.残疾人身份证。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企业签订的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省商务厅)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企业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材料; 3.《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的说明资料。 (六)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企业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 2.省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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