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4月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为中小微企业出口提供退税服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中首次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作为退税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指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相关条件后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这是首个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关服务的细则,业内人士认为,该新政是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下称外贸“国六条”)措施的细化,是提振外贸经济的有力举措,为之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退(免)税服务正名。 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业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直为国内中小微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但因其与传统的退税管理办法存在某些冲突,一直未获官方认可。 直到2013年7月促进外贸发展的“国六条”出台,才首次得以承认为新行业。此前作为服务行业,由于政策障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能涉及出口退税、融资、海关评级的多项服务,并长期处于灰色生存状态。 2013年我国进出口开始出现下滑。今年以来,进出口形势更为严峻。根据海关公布的数据,2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1.53万亿元人民币,下降7.5%。其中,出口6965.2亿元,下降20.4%。尽管有春节因素,但如此大幅的下挫近年来罕见。 我国中小微外贸型企业数量将近500万家,如果沿袭传统的外贸形态,这些企业根本无法享受到便利通关、减少行政性收费、简化商检等服务。仅在出口退税环节,不少中小微企业因为不了解、嫌麻烦而放弃退税,净利润下降。而通过第三方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聚合中小微企业的业务,化零为整,转危为安,可降低企业外贸运营成本,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 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指出,作为退税主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要加强企业风险控制,严格服务对象准入资格审查。如综合服务企业出现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将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对此,阿里一达通副总经理肖锋表示,在企业风险控制方面,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多方面综合相关信息,掌握贸易全过程,防止中小企业出现骗税情况。尽管中小企业存在多散杂的特点,但相应地在风险上更容易把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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