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开具发票还是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是否可以冲减进项税额? 基本案情 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20x3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7万元,并向乙公司收取进场费、展示费等费用1万元,乙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费用。 20X3年8月,甲公司已经全部以相同价格对外销售该批货物,甲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公司结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7万元的现金返利。 商业企业甲公司向生产企业乙公司收取的展示费、进场费、反复等收入,是由甲公司开具发票还是由供货方乙公司开具红字发票?这些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是收到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冲减进项税额?怎么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是否可以冲减进项税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不必开具任何发票,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折让开具专用发票,一种是在销售时发生的返还费用,将销售额和返还费用(折让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可以冲减进项税额。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由商业企业开具服务业发票。 20X3年7月两家公司账务处理: 商业企业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生产企业乙公司: 借:销售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0X3年8月两家公司账务处理: 商业企业甲公司会计处理: 甲公司收到1.17万元的现金返利,应转出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若收到返利时,商品尚未售出,则冲减库存商品。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生产企业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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